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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張振成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張振成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特字第30號
公訴人
黃業永
辯護人
居思宜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趙清淵
、
張東極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聶開國
(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25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軍法覆判局覆判庭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映字第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趙清淵
、
張東極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孫陶彪
(審判長)、
徐鎮球
(審判官)、
謝雪樵
(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6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映字第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趙清淵自創「台湾民自党」以争取台湾獨立(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
(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9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映字第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趙清淵
、
張東極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孫陶彪
(審判長)、
徐鎮球
(審判官)、
謝雪樵
(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9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映字第2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
(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14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7年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30號
公訴人
黃業永
辯護人
居思宜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趙清淵
、
張東極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聶開國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5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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