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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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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金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7)立節起字第043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前少將部員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卅八年十二月經匪諜劉宗寬之介紹與匪第二野戰軍副參謀長方剛認識參加匪幫工作經決定派台從事地下活動抵港後入境證未果致無法潛來台灣即留港澳為匪工作;三十九年三月受上級匪幹楊知指使向本部報告騙取中華人民反共救國軍第二路司令番號楊匪原擬以此番號在港向美方接洽以瞭解美方對大陸游擊隊支援情形;又被告在港調查僑胞對匪反應情況向匪報告並奉匪命開設豐生鵪鶉園為掩護收轉由台灣日本等地匪幫潛伏份子寄匪方信件四十四年派至澳門氹子調查兵要地理同年匪幫並派被告任偽國防委員會中將委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鮑亦範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5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立範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安舜(審判長)、康莊(審判官)、曾豈凡(審判官)、孫威賓(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侯震邦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晶字第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陶彪(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晶字第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卅八年十二月經匪諜劉宗寬之介紹與匪第二野戰軍副參謀長方剛接洽投匪參加匪幫從事叛亂工作;經決定派來台灣,擔任搜集軍事情報;抵達香港後入境證未果致無法來台。遂奉匪命留港澳,為匪工作調查僑胞對大陸匪幫反應情形;又曾於卅九年三月,受匪幹楊知策劃,向本部朦報,騙取賦予中華人民反共救國軍第二路司令番號,冀以此名義,在港向美方接洽,以窺測美方對大陸游擊隊支援意圖;匪方命在港開設豐生鵪鶉園為掩護,收轉台灣及日本等地潛伏匪諜寄港匪幫信件。四十四年十月,匪又派之赴澳門氹子,調查兵要地理,並受任為匪偽國防委員會中將委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卅八年十二月經人介紹投匪派台為匪搜集軍事情報工作於卅九年一月抵港因無法入境遂留港澳為匪調查僑胞對大陸匪幫反應情形同年三月受匪幹楊知策劃向本部朦報騙取賦予反共救國軍番號冀以此名義在港向美方接洽以窺測美方對大陸游擊隊支援意圖;四十二年匪方給予港幣二萬元在港開設豐生鵪鶉園為掩護收轉台灣及日本等地潛伏匪諜寄港匪幫信件四十四年十月匪又派赴澳門調查兵要地理並受任匪偽國防委員會中將委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機秘(乙)第92-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台統(二)道字第08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晶字第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陶彪(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晶移字第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1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立範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侯震邦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10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