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862號
原始職業
吳鳳鄉達邦村村長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九年初,與湯守仁等在樂野村西神家參加蔡匪孝乾所主持之叛亂會議……被告係湯守仁所開民生商店之經理,湯與黃匪石岩(巖)等來往,均在該店集合,曾向方(義仲)告知匪黨關係,其與湯之親切有如骨肉,謂無參加,誰能置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6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同年十一月間該湯守仁復帶同叛徒黃石巖黃弘毅(均已處決)等進入阿里山致匪首蔡孝乾(已自首)得入山區活動並由黃等開設樂野村食品工廠由湯負責主持作為匪黨經濟機構湯並將入山各匪徒身份告知嘉義民生商店經理即被告方義仲,命其長與平地入山之匪徒聯絡,方遂先後引導已決叛徒李瑞東等入山,在湯處與蔡孝乾等集合,成立阿里山武裝支部(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