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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吳興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070號
原始職業
會計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投靠共匪後復向匪洩漏我敵後反共工作之高度機密甘心為匪效命接受匪交付任務並從事匪蒐集情報及設計向我滲透(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楊威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4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金振傑(審判官)、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享字第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郭芳宜(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享字第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享字第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郭芳宜(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亦字第31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判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金振傑(審判長)、徐文開(審判官)、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6條)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李桓(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8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鄭彥棻(總統府秘書長)、唐振楚(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9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嚴家淦(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9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台統(二)藩字第00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彥棻(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9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6條)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李桓(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9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明字第27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9月1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錢開濟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9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