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0)警檢訴字第095號、60年遵戎字第1631號
原始職業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第61兵工廠2等1級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6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松亭(即李永節)對於民國卅二年三月及同年秋間二度參加匪濮縣小學教員訓練班受訓,卅三、四年間在濮縣時雍集經由李匪佩燧、李匪仁楠介紹加入共產匪黨,嗣於卅四年秋受馬匪繼孔派遣先後至荷澤、濟寧、濟南等地為匪蒐集國軍情報,卅七年六、七月間,在南京復受馬匪超群之命,滲透來台為匪工作,領導李志墅(即李合樂)劉思禹,從事蒐集國軍情報,散佈謠言等工作多次,後因台灣日超安定,至卅九年以後,遂潛伏,迄未辦理自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吳恒水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3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覆高衡帝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松亭(即李永節)於民國三十四年春,在山東省濮縣時雍集,由李匪佩燧、李匪仁楠(均在大陸)介紹加入共產匪黨,嗣於同年秋,受馬匪繼孔(在大陸)派遣先後至荷澤、濟寧、濟南等地蒐集國軍情報,三十七年六七月間,在南京由馬匪超群(在大陸)轉達匪命,派其來台為匪工作,負責領導李匪志墅,劉匪思禹(均另案起訴)蒐集國軍情報,散佈謠言,以圖動搖人心,三十九年後,台灣漸趨安定,遂潛伏待機,迄未自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