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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廣饒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部中將參議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勁功字第2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錢大鈞(審判長)、黃永安(審判官)、富文(審判官)、譚俊(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判字第00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玉堂於充任前海南防衛軍第一路司令官任內因其妻陳伯蘭潑悍逾恒罔識大體先後介用匪諜魏天民陳石菁為司令部職員冀圖共同策動李玉堂率部投匪以達其顛覆政府之目的該魏天民陳石菁陳伯蘭應分別構成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及煽惑軍人逃叛未遂罪擬各予判處死刑李玉堂明知魏天民陳石菁為匪諜竟各授軍職不予拘辦應構成包庇叛徒罪惟查李玉堂於駐節瓊島期內雖經其妻陳伯蘭之慫恿及匪諜魏天民陳石菁等誘勸其率同部隊或小(少)數人前往投匪俱未應允是其對於魏天民陳石菁之未加處置無非受其妻之挾制公私不分溺愛不明之故如無此潑悍之婦當不致有此戲劇性之逃叛未遂犯之犯行雖其信心不夠致受婦人宵小之包圍但核其情節究非罪大惡極者可比且過去許身戎行歷三十年對於討逆抗日剿匪無役不與眷念前勞量刑似宜稍寬(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受其妻之挾制,致罹包庇叛徒罪(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2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勁功字第2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錢大鈞(審判長)、黃永安(審判官)、富文(審判官)、譚俊(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3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勁功字第02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建炎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