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判字第00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玉堂於充任前海南防衛軍第一路司令官任內因其妻陳伯蘭潑悍逾恒罔識大體先後介用匪諜魏天民陳石菁為司令部職員冀圖共同策動李玉堂率部投匪以達其顛覆政府之目的該魏天民陳石菁陳伯蘭應分別構成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及煽惑軍人逃叛未遂罪擬各予判處死刑李玉堂明知魏天民陳石菁為匪諜竟各授軍職不予拘辦應構成包庇叛徒罪惟查李玉堂於駐節瓊島期內雖經其妻陳伯蘭之慫恿及匪諜魏天民陳石菁等誘勸其率同部隊或小(少)數人前往投匪俱未應允是其對於魏天民陳石菁之未加處置無非受其妻之挾制公私不分溺愛不明之故如無此潑悍之婦當不致有此戲劇性之逃叛未遂犯之犯行雖其信心不夠致受婦人宵小之包圍但核其情節究非罪大惡極者可比且過去許身戎行歷三十年對於討逆抗日剿匪無役不與眷念前勞量刑似宜稍寬(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