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850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被控犯行描述
加入叛亂組織後同一小組參與集會多次討論如何籌集擴大叛亂組織工作經費並共同連續搶劫未遂(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9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