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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5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介紹李匪黨徒打入該台中站工作及與其黨羽常相來往思想不無受其影響應予管訓以資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2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林生罪證雖尚不足而思想已受不良影響擬予感訓(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5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介紹李匪黨徒打入該台中站工作及與其黨羽常相來往思想不無受其影響應予管訓以資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5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3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