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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宜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718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楊大森明知黃則宗為匪諜而不檢舉告密并自鳳山軍事教導團逃亡後竊取高有財之身分證及楊承王之戶籍謄本變造行使化名請領楊承王之身分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3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3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楊大森係軍事教導團一團一營一連逃兵經黃匪誘其加入匪黨組織未允因之黃為共匪而不檢舉又因無身分證先後竊取高有財之身分證及楊承土之戶籍謄本變造使用(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被告楊大森竊盜部分,因其逃亡後不能證明己喪失軍人身份,原判依刑法上竊盜罪論處,有期徒刑六月,亦有未合擬飭改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五條處斷,仍如原擬興行使變造文書罪,從一重改判連續盜取財物,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原判該被告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三年,暨逃亡處有期徒刑一年等,罪行部分併罰,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32-0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除簡得旺一名擬改為徒刑十五年外,餘高有財董傳壽均死刑,黃萬言徒刑十二年,楊大森徒刑五年,暨引用法條糾正等部分,擬悉照上簽核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32-0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4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6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3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3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3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