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3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楊大森係軍事教導團一團一營一連逃兵經黃匪誘其加入匪黨組織未允因之黃為共匪而不檢舉又因無身分證先後竊取高有財之身分證及楊承土之戶籍謄本變造使用(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被告楊大森竊盜部分,因其逃亡後不能證明己喪失軍人身份,原判依刑法上竊盜罪論處,有期徒刑六月,亦有未合擬飭改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五條處斷,仍如原擬興行使變造文書罪,從一重改判連續盜取財物,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原判該被告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三年,暨逃亡處有期徒刑一年等,罪行部分併罰,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