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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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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717號
原始職業
縣商會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潘茂盛,楊溪祥、林麗鋒、蔡萬全係於三十七年間相互介紹認識洪養分別代其購買手槍供作叛亂之用。(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蔡大中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1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共同意圖供他人犯罪之用而販賣軍用槍彈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6條)、刑法(187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4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楊溪祥於賣與自有手槍一枝後,復轉介被告林麗鋒賣與手槍一枝……不知洪姚二人為匪諜(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潘茂盛等四名或明知洪等為匪徒而不檢舉或違法介紹暨私售槍彈案經嘉義縣查覺於四十一年四月間先後將該犯等逮捕連同或案槍彈及反動文件等(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26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學房(總統府第二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1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1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共同意圖供他人犯罪之用而販賣軍用槍彈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6條)、刑法(187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共同意圖供他人犯罪之用而販賣軍用槍彈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6條)、刑法(18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