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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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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宜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5462號
原始職業
羅東紙廠考工股長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七年冬間由匪首王萬得吸收加入匪黨台灣省工作委員會初受王匪領導與游祥枋共同草擬羅東紙廠支部組織翌年(卅八)春間與游祥枋改隸孫匪古平(化名朱木老林)領導九月補行宣誓入黨成立羅東紙廠支部分設警備救護工作總務四股自任支部書記兼負警備股責任先與游祥枋共同吸收楊運坤羅清山二人入黨嗣後直接吸收簡文憲楊鏗鏘林金水林滄浪吳聰明陳益川李繼堯陳坤鍾邱坤山高川蔡仁松十一人參加匪黨并以此為基幹掌握羅東紙廠各部門組織保護工廠組織打入保警進行分化又指導簡文憲林政榮秘密集會研究發展組織吸收黨羽等工作飭楊鏗鏘吳聰明油印匪幫工商政策手冊三十本分發幹部作為執行工作之參考三十九年農曆春間因聞悉政府緝捕畏罪潛逃藏匿黃阿埤陳阿井家并曾因病由乃妻郭蓮嬌通知黃阿旺在陳阿井家為其醫治二次案發後勸導投案乃將高川陳阿鍾李繼堯等組織關係隱瞞不報(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2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被告游陳川、游祥枋,均於三十八年六七月間參加匪幫組織,共同組織匪幫羅東紙廠支部該游陳川負責宣傳及吸收工作……該游陳川曾受逃匪王萬得之命轉飭該楊鏗鏘吳聰明繕印即匪幫工商政策手冊三小本已備教育幹部之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52-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游陳川游祥枋楊運坤三名(留保密局運用之要犯)均於三十八年六七月間參加匪幫組織共同組織匪幫羅東紙廠支部負責宣傳保護工廠發展組織等工作先後吸收黨徒多人并令黨徒調查羅東駐軍集保警武力積極從事叛亂三十九年春案發逃亡嗣因無法逃匿於四十一年八月分別投案(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52-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6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6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6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