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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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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中山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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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684號
原始職業
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北路分行經理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春鄭炳中吸收王思泉參加匪「台灣經濟工作委員會」,並派為聯絡員,負責上海台灣間文件之傳遞。(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7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28號、(53)警審特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趙華通(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0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1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潘儀(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1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鄭炳中又吸收王思泉參加匪「台經會」,負責上海及台灣間文件之傳遞。(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侍戰丙字第1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思泉一名加入匪台經會擔任交通傳遞文件之行為(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侍戰丙字第1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台統(二)達字第01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1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潘儀(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再接字第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3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8號、(53)警審特字第0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2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