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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零陵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6)訴字第021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一通信器材基地勤務處中尉部層軍官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王湘舟於五十四年十一月在軍官寢室內向同事黃寶鍊、周清泉、呂達倫等閒談時稱:「雷震是一個愛國者,對政府善意的建議,反遭判刑坐牢,那還有誰敢講話,一講話就被大帽子戴上,國家那有不腐敗之理……」等攻擊政府言論,分別為人檢舉,經該管單位政戰保防官長期多方勘查,認有為匪宣傳嫌疑。(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金勇飛
起訴日期
民國56年3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判字第0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江振業(審判長)、高學曾(審判官)、許欽𤨾(審判官)
書記官
劉廣興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4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晶平更審字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大慶(陸軍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年更判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構造謠言以淆惑聽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2條)
審理人
江振業(審判長)、廖永鍾(審判官)、鍾才三(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9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年更判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明奎(陸軍供應司令部副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9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年更判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構造謠言以淆惑聽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2條)
審理人
江振業(審判長)、廖永鍾(審判長)、鍾才三(審判長)
書記官
劉廣興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0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判字第1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璞(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吳蔚文(審判官)
書記官
胡煥書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祿倣新字8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大慶(陸軍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年更判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構造謠言以淆惑聽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2條)
審理人
江振業(審判長)、廖永鍾(審判長)、鍾才三(審判長)
書記官
劉廣興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0月3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年更判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構造謠言以淆惑聽聞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廣興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10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