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字號
(56)訴字第021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一通信器材基地勤務處中尉部層軍官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王湘舟於五十四年十一月在軍官寢室內向同事黃寶鍊、周清泉、呂達倫等閒談時稱:「雷震是一個愛國者,對政府善意的建議,反遭判刑坐牢,那還有誰敢講話,一講話就被大帽子戴上,國家那有不腐敗之理……」等攻擊政府言論,分別為人檢舉,經該管單位政戰保防官長期多方勘查,認有為匪宣傳嫌疑。(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金勇飛
起訴日期
民國56年3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年更判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明奎(陸軍供應司令部副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