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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興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福建省第一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代科長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者在匪區逗留約一年,目睹鄉人遭匪殺害,內心異常恐懼,兼因縫紉鋪倒閉,生活亦發生困難,乃向村農會取得通行證,於卅九年七月赴港,在堂姪王茂華所設籐器工廠幫忙,至四十一年吳柏蒼在港招募青年,參加游擊隊,我由好友羅健夫介紹,隨同赴金門,並先後參加政工幹校友及游幹班受訓,數年來始終在白肯島服務,絕未參加與任何非法活動。(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者、高國日、羅廣強等三名與李等叛亂案無關,惟曾逗留匪區(高、羅二犯曾被匪拘禁,王犯曾任匪區私立小學董事長)擬為交付感訓一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道字第08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2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