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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鎮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0)警檢訴字第062號、(60)遵戎字第295號
原始職業
台灣新生報副總編輯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新安旅行團」係匪外圍組織,由汪匪達之任團長童常該團任輔導員,並曾安置鄧匪子恢之女郭明暉參加該團活動,又被告任職新生報期間,經常購買匪書,借與他人閱讀,散佈毒素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郭泰煌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初特字第40號、(61)秤理字第32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胡慎義(審判官)、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莫克伏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5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高教丙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田毓梅(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6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高教丙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後,曾吸收他人參加匪黨,擴充叛亂力量,又從事文宣等工作,並接受匪命來台,先後接待匪黨份子,並與叛徒連繫,為叛徒募捐款項治病,選購左傾書刊,公開陳列,並囑他人閱讀,散佈毒素思想等犯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7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35>年九月奉匪命來台以經商為掩護<36>年二月接受匪之指示,俟機利用報章為匪宣傳,並吸收黨員,建立組織,準備保產,迎接共匪解放台灣,自<36>年至<38>年間,任新生報社資料室主任期間選購左傾書刊公開陳列散布毒素思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唐振楚(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台統(二)藩字第01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高教丙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田毓梅(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丙字第24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賴名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40號、(61)秤理字第32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莫克伏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8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