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屏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其餘部份免刑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12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鍔(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復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盜用公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意圖為他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叛亂部份免刑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3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8條2項)、刑法(32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23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受自首叛徒蕭道應指使竊盜該縣佳冬鄉公所空白戶籍謄本用紙盜蓋公印交與蕭道應(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復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盜用公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意圖為他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叛亂部份免刑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3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8條2項)、刑法(32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盜用公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意圖為他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叛亂部份免刑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8條2項)、刑法(32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3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7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