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卅三年考入十四航空隊任交通員,抗戰勝利後回梅縣縣政府任自衛隊分隊長,卅八年四月,梅縣陷匪,被匪拘留四五天始獲釋,同年五月底,胡璉兵團進駐梅縣,復被匪抓去,帶往山裡,迨胡兵團撤走又返梅縣城內,由家母腳米五斗後釋放。被匪二次拘留,均未審問,釋放後在鄉間做小生意,並與張雄等聯絡游擊隊,為匪注意,遂於卅九年出逃往香港,先後中國磁廠及籐椅店,利益三豆腐店做工,至四十年七月,由梅縣縣政府秘書劉莊介紹參加游擊隊,並調陽明山受情報訓練,絕未參加與任何非法活動。(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