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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梅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反共救國軍二總隊海上支隊少尉副艇長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卅三年考入十四航空隊任交通員,抗戰勝利後回梅縣縣政府任自衛隊分隊長,卅八年四月,梅縣陷匪,被匪拘留四五天始獲釋,同年五月底,胡璉兵團進駐梅縣,復被匪抓去,帶往山裡,迨胡兵團撤走又返梅縣城內,由家母腳米五斗後釋放。被匪二次拘留,均未審問,釋放後在鄉間做小生意,並與張雄等聯絡游擊隊,為匪注意,遂於卅九年出逃往香港,先後中國磁廠及籐椅店,利益三豆腐店做工,至四十年七月,由梅縣縣政府秘書劉莊介紹參加游擊隊,並調陽明山受情報訓練,絕未參加與任何非法活動。(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者、高國日、羅廣強等三名與李等叛亂案無關,惟曾逗留匪區(高、羅二犯曾被匪拘禁,王犯曾任匪區私立小學董事長)擬為交付感訓一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道字第08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2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