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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翟森林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翟森林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省)
山東
籍貫(縣、市)
聊城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三民示範小學教導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2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崔軒亮
、
孫喬男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邢炎初
(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0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2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無罪
、
交付感化
10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孫喬南、翟森林均無罪,惟孫喬南、翟森林常與匪徒來往,思想不無可疑,應予感訓。該孫喬南、翟森林等二名,均擬感訓十月,以觀後效。(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國楨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29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4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
(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4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2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崔軒亮
、
孫喬男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邢炎初
(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4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2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崔軒亮
、
孫喬男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無罪
、
交付感化
10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7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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