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119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復查被告參加叛亂組織後,先後煽動學潮,為匪代辦物資掩護匪幹尹利東、陳伯敏重整匪黨廈門組織,來台後又于四十一二年間與匪諜份子楊渭溪經常研討有關國內外傾匪政治趨勢,發表讚譽匪區建設生產進步等言論,並指示楊渭溪聯絡朋友及迎接匪軍攻台(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50號、(59)勁需字第39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呂達勇(審判官)、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莫克伏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6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許遠佞(審判官)、徐昂(審判官)、樓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8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參加叛亂組織後,先後在校煽動學潮,為匪代辦物資,掩護匪幹尹利東、陳伯敏重整廈門匪黨組織,來台後又於四十二年間正當匪高唱「血洗台灣」之時,指示楊渭溪之詞,自係指迎接匪軍響應匪幫行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19年在福建集美中學求學時參加「共產主義青年團」在校煽動學潮被開除25年受白匪永祥之命由臺代購藥品等運廈門資匪並掩護匪檔負責人尹利東重整廈門匪黨組織……42年指示匪黨人員楊渭溪多聯絡朋友迎接匪軍攻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鄭彥棻(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侍戰丙第4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台統(二)達字第02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許遠佞(審判官)、徐昂(審判官)、樓厦(審判官)
書記官
汪景飛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篤亞字第0033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1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莫克伏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10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