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新祿民國三十八年春林匪元枝畏罪潛逃曾率同幫羽攜帶槍枝藏匿伊家由伊家供給膳宿並收容逃兵劉落林雲塔莊瑞鬍徇情包庇(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藏匿犯人
緩刑二年
其餘部分無罪
發回復審(其他)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藏匿犯人部分不受理
發還復審(其他)
藏匿叛徒
本案被告莊新祿之婿游阿添係叛徒曾於三十九年間率領同夥四五人前來其家藏匿另有在逃叛徒林元枝亦曾攜槍偕同夥十餘人寄宿其家由其子莊松樹送飯均明知其為叛徒而故予藏匿又被告劉落林雲塔莊瑞和均係士兵身份潛逃為莊新祿收容做工原判莊新祿按藏匿叛徒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