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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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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新竹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519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68歲
被控犯行描述

莊新祿民國三十八年春林匪元枝畏罪潛逃曾率同幫羽攜帶槍枝藏匿伊家由伊家供給膳宿並收容逃兵劉落林雲塔莊瑞鬍徇情包庇(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3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犯人

緩刑二年

其餘部分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64條1項)、刑法(74條0項1款)
審理人
左協(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11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回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309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藏匿犯人部分不受理

其餘部分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17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507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00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被告莊新祿之婿游阿添係叛徒曾於三十九年間率領同夥四五人前來其家藏匿另有在逃叛徒林元枝亦曾攜槍偕同夥十餘人寄宿其家由其子莊松樹送飯均明知其為叛徒而故予藏匿又被告劉落林雲塔莊瑞和均係士兵身份潛逃為莊新祿收容做工原判莊新祿按藏匿叛徒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12-0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12-0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13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03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507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5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2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