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高延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葉幼勤於二十三年間就讀福州中學時,結識福高中學匪黨份子呂匪大超(在大陸),廿四年暑假由呂匪偕往江西瑞金,經梁匪必忠(在大陸)教導匪黨思想二星期,吸收其參加共產匪黨。卅六年十月九日由福州來台,五十七年九月及五十八年二三月間,在屏東縣立明正國中初三教室,利用上課機會,向授課學生公然讚揚匪區生活優裕工業進步工業進步能生產原子彈批評台灣貧富懸殊富戶剝削貧民窮戶日增,無異為匪鋪路等,有利於叛徒之言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3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侍戰丙第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24年在福州中學肄業時由呂匪大超(在大陸)偕往江西瑞金經梁匪必忠(在大陸)教導匪黨思想二星期加入匪黨(36)年9/10自福州來台餘(57)年九月及(58)年二三月間利用上課機會向學生公然宣揚匪區生活優裕工業進步能生產原子彈批評台灣貧富懸殊富戶剝削貧民等有利於叛徒宣傳之言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