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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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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林森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9)勁雷字第139號、(59)警檢訴字第063號
原始職業
薦任6級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後,先後在福州及雲南等地為匪工作,來台後又連續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國芳
起訴日期
民國59年1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初特字第25號、(59)勁需字第68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呂達勇(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莫克伏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高延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徐昂(審判官)、樓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高延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葉幼勤於二十三年間就讀福州中學時,結識福高中學匪黨份子呂匪大超(在大陸),廿四年暑假由呂匪偕往江西瑞金,經梁匪必忠(在大陸)教導匪黨思想二星期,吸收其參加共產匪黨。卅六年十月九日由福州來台,五十七年九月及五十八年二三月間,在屏東縣立明正國中初三教室,利用上課機會,向授課學生公然讚揚匪區生活優裕工業進步工業進步能生產原子彈批評台灣貧富懸殊富戶剝削貧民窮戶日增,無異為匪鋪路等,有利於叛徒之言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3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侍戰丙第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24年在福州中學肄業時由呂匪大超(在大陸)偕往江西瑞金經梁匪必忠(在大陸)教導匪黨思想二星期加入匪黨(36)年9/10自福州來台餘(57)年九月及(58)年二三月間利用上課機會向學生公然宣揚匪區生活優裕工業進步能生產原子彈批評台灣貧富懸殊富戶剝削貧民等有利於叛徒宣傳之言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鄭彥棻(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3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侍戰丙第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台統(二)藩字第0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4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高延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徐昂(審判官)、樓厦(審判官)
書記官
汪景飛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4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延字第012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賴名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4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25號、(59)勁需字第68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莫克伏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4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