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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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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東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0249號
原始職業
台灣紙業公司副總經理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匪外圍組織民族解放先鋒隊組織廿五年秋正式加入匪黨為黨員……蒐集軍火運輸情報……捐助匪黨經費法幣二萬元……為匪搜集稅收金融資料……前在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自白甚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汪保平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3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8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渥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0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渥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渥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渥字第4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張翊支(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浚字第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蔡秉堃部分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浚字第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浚字第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蔡秉堃部分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浚字第1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4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更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6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洛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洛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匪外圍組織民族解放先鋒隊組織廿五年秋正式加入匪黨為黨員……蒐集軍火運輸情報……捐助匪黨經費法幣二萬元……為匪搜集稅收金融資料……前在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自白甚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侍戰丙第5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蔡秉堃二十八年加入匪外圍組織民族解放先鋒隊次年秋正式加入匪黨,提供軍火運輸情報於匪。在台期間與匪聯繫,並提供台灣金融稅收資料。(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侍戰丙第593號、(52)機秘(乙)第82-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9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台統(二)達字第05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9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洛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洛字第4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覆高洛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陵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10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