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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嘉義農業職業學校畢業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717號
原始職業
六腳鄉公所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被控犯行描述

蔡賠川於三十七年五月間參加洪養之前鋒青年協會叛亂組織,與洪養、李榮宗、張守仁等在羅金城家開會商討勸誘知識青年參加及收買武器等叛亂計畫,並繕寫偽青年協會總則及反對政府傳單等反動文稿(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蔡大中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1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4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該蔡賠川並代抄寫洪養所擬該會總則,將告台灣同胞書底稿,交該張守仁油印三四十份,歸其保存,復先後同在被告及在逃叛徒羅金城家集會,討論吸收叛徒,擴大組織,收買槍彈,企圖武裝叛亂及散發反動傳單調查國軍動態等事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黨組織後,有積極從事叛亂工作之事証(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26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學房(總統府第二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1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1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1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