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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9)警檢訴字第15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被控犯行描述

林樹枝、趙振貳、黃昭輝、許江金櫻、施瑞雲雖未積極藏匿施犯,惟知悉施犯行蹤,而不告密檢舉,均觸犯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叛徒而不告密檢舉罪嫌。(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蕭錦鍾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4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9)障判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緩刑三年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傅國光(審判長)、郭同奇(審判官)、楊俊雄(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6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9)障判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緩刑三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9年6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