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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合肥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十九軍第十四師第四十三團第二營第六連部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謝文儀一名,經偵查結果,雖無為匪事證,惟與李復興先後同營服役,相處多時,最後又為李介紹,補入金門第十九軍第十四師當兵,以致混入其間。交友不察而與匪徒為伍,其介紹縱不知情,但思想不正已堪認定。茲為切實檢肅匪諜起見,擬將該謝文儀一名,發交新生總隊,予以感訓一年。(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副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謝文儀,經查尚無為匪事實證據,可為判罪科刑之根據,應予諭知無罪,惟其與匪徒為伍,涉有嫌移,予以感訓一年,亦足以收效果。謝文儀一名,擬仍照原簽意見辦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副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18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謝文儀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長)、陳英(審判官)、沈子誠(審判官)
書記官
韓醴泉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第5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謝文儀罪證不足,諭知無罪。(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18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謝文儀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長)、陳英(審判官)、沈子誠(審判官)
書記官
韓醴泉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第5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謝文儀一名,經簽,准執行感訓一年,擬即送訓。(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有樑(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副處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8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謝文儀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韓醴泉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8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