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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特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5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映字第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5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謝雪樵(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映字第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言論偏激不滿政府,於民國四十五年九月間自創「台湾民自党」企图以政治革命手段争取台湾獨立……偽署其舊友黃昭敏張耀雄之姓名為委員(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映字第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5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謝雪樵(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映字第2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5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