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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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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連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明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刺探搜集關於軍事上秘密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梅先覺(審判長)、李毅民(審判官)、王忠純(審判官)
書記官
李壬浩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一)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邱番仔部分撤銷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一)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邱番仔原係福建連江南竿鄉漁民於民國三十八年間連江陷匪後充匪方交通船柁工航行……四十四年二月間與已死之林永瑞參加匪海防工作組織……以出海捕魚為掩護從事海上諜報工作曾先後四次將採得我軍艦數量大小等向該組報告同年七月……奉匪命偽裝來歸漁民潛來南竿島準備深入列島刺探我方砲位暨兵力部署情形及宣揚匪方五項保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62-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國防部所擬被告邱番仔一名,按顛覆政府罪判處死刑,及陳邦亞邱和俊兩名,原判按知匪不報罪,各處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予備查擬均照所擬辦理。(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62-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字第06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一)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邱番仔部分撤銷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譽字第5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覆高(一)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邱番仔部分撤銷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者安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6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