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一)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邱番仔原係福建連江南竿鄉漁民於民國三十八年間連江陷匪後充匪方交通船柁工航行……四十四年二月間與已死之林永瑞參加匪海防工作組織……以出海捕魚為掩護從事海上諜報工作曾先後四次將採得我軍艦數量大小等向該組報告同年七月……奉匪命偽裝來歸漁民潛來南竿島準備深入列島刺探我方砲位暨兵力部署情形及宣揚匪方五項保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