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76)偵字第19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5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郭樹魁先後三次前往大陸淪陷區,連續對黃德旺、林關民及呂永田宣揚赴大陸經商、投資可獲厚利。唆使二人前往投資並教唆呂永田將財產變賣後前往大陸投資;介紹林關民與偽「國營」之「黃河機器製造廠」、「中國西安電信通信開發總公司」、「安陽電子管廠」簽訂「意向書」、「意向協議」,約定以金錢、資產供給叛徒「中共」。其自己代表「華德物產通商有限會社」與偽「國營」之「陝西鄉鎮企業公司」訂立鰻苗買賣合同,由林關民借與三千元美金,作為訂金給付(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彭勝雄
起訴日期
民國77年1月1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9)訴字第2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如易科罰金均以參拾元折算壹日
(被訴叛亂部分均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4條)、刑法(216條)、刑法(55條)、刑法(41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2款)、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2項)、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1條2項1款)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4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懿
終審日期
民國79年12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