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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豐成粉廠業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聲字第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其不滿現狀捏造荒謬事實並希望台灣隸屬外國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張幼文(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0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10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6,審聲,0069 【裁判日期】461016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鄭春河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6)審聲字第六九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鄭春河(日名上杉重雄)男 年三十八歲 台南縣人 業豐成粉廠業務員 在押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檢肅匪諜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鄭春河交付感化   理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春河(日名上杉重雄)因幼受日本教育思想親日希望台灣隸屬日本竟於民國四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分致日人福岡卓郎、高木榮大函各一封內稱「…報上閱到樺太千島列島將歸還這也許十年來國民不斷努力之表現將快成為事實是值得我們無限欣慰我們亦確信台灣總有比一天的來臨且盼望早一日為之祈禱世界局勢時刻有轉變之可能我們亦應備待臨機應變的姿態趕上…關於將來欲達目標者應具有八分之努力二分之順應性為應兼具之」同年二月二十一日另寄日人江籐利男之函稱「…此間所皆知之大轉變為百八十度也弱肉強食俗語有錢便生無錢便死有了金錢死刑也可得無罪想起來甚為羞恥之現象現在有勢之人全部於抗日時之人所掌著」等語訊據被告鄭春河亦直認不諱並有獲案原信三封附卷可証惟據辯稱「福岡卓郎現在日本身染肺病賦閒高木榮六在日開雜貨店江籐利男在日做相當於鄉公所總幹事之職務所寫信函係衝動牢騷之詞並無與對方通謀喪失民國領域之意圖」等語查被告尚非通謀日本政府或其派遣之人核其所為尚與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土屬于他國之情形有別惟其不滿現狀捏造荒謬事實並希望台灣隸屬外國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聲請裁定前來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六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審判庭 審判官 張幼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書記官 杜蔭桐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六 年 十 月 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