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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陳清拋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陳清拋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5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428號
原始職業
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謝清風
、
陳德在
、
鍾長庚
、
周金興
、
柯其戰
、
孫茂興
、
潘德東
、
黃時雄
、
陳阿朝
、
陳賜仁
、
曾阿明
、
楊丁順
、
周瑞勳
、
洪榮賢
、
顏財福
、
黃天德
、
郭猛
、
梁源白
、
林德勝
被控犯行描述
係唐榮鐵工廠職工與謝清風同事,謝匪參加叛亂組織後曾迭向宣傳詆毀政府等反動言論,其思想受有左傾毒素。(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
(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交付感化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8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7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謝清風
、
陳德在
、
鍾長庚
、
周金興
、
孫茂興
、
柯其戰
、
潘德東
、
黃時雄
、
陳阿朝
、
陳賜仁
、
曾阿明
、
楊丁順
、
周瑞勳
、
洪榮賢
、
顏財福
、
黃天德
、
郭猛
、
梁源白
、
林德勝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咸慶
(審判長)、
彭國壎
(審判官)、
范明
(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5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19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
(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7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
(總統府秘書長)、
孫立人
(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9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72-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
(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13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康字第08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
(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15日
第7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23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
(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20日
第8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7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謝清風
、
陳德在
、
鍾長庚
、
周金興
、
黃時雄
、
孫茂興
、
柯其戰
、
潘德東
、
陳賜仁
、
顏財福
、
黃天德
、
郭猛
、
梁源白
、
林德勝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咸慶
(審判長)、
彭國壎
(審判官)、
范明
(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30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7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謝清風
、
陳德在
、
鍾長庚
、
周金興
、
黃時雄
、
孫茂興
、
柯其戰
、
潘德東
、
陳賜仁
、
顏財福
、
黃天德
、
郭猛
、
梁源白
、
林德勝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
彭國壎
、
范明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7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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