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428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被控犯行描述
逃亡期間供給謝清風新台幣一百元(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四十一年與謝清風逃往新竹嘉義等地提供謝窩藏地(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竊取邱榮珍之身份證交與謝清風行使以資隱匿(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使犯人隱避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5條)、刑法(59條)、刑法(164條1項)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