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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宜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42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被控犯行描述

逃亡期間供給謝清風新台幣一百元(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四十一年與謝清風逃往新竹嘉義等地提供謝窩藏地(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竊取邱榮珍之身份證交與謝清風行使以資隱匿(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320條1項)、刑法(212條)、刑法(216條)、刑法(30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使犯人隱避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5條)、刑法(59條)、刑法(164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19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包庇叛徒(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72-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康字第08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23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復字第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供給叛徒金錢部份無罪

其餘部份公訴不受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38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訴叛亂部份犯罪不能證明諭知無罪復以其竊盜及偽造文書部份應由法院審判諭知不受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22-1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0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2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被訴供給叛徒金錢部份無罪

其餘部份公訴不受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6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判以不能證明陳阿朝明知謝清風為匪諜其被訴供給叛徒金錢部份諭知無罪復以其被訴竊盜及幫助行使變造文書部份因無軍人身份應由司法機關審辦諭知不受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阿朝所擬因罪嫌不足諭知無罪竊盜身份證部份准送司法機關審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32-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5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4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被訴供給叛徒金錢部份無罪

其餘部份公訴不受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被訴供給叛徒金錢部份無罪

其餘部份公訴不受理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5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