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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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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0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顛覆政府而已著手實行

其餘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邵彬如(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鄭和生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3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陶建芳自卅五年夏季任中訓團滬分團少將總務組長兼水產班總務主任……參加匪政委呂炳奎主辦之土地政策城市政策及新民主主義等小組討論並閱讀反動書籍研究反動理論卅八年六月上海陷匪被告以軍代表身份被派往農林處接收上海漁市場同年八月調任上海市公安局社會處第二室第一科擔任清除我方在滬地下工作人員任務(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原判陶建芳意圖顛覆政府而已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十年餘部分無罪審核供証所判均尚無不合擬予照准惟主文後段規定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罪名微有不符擬予指正又卷查三十九年六月十二日筆錄該被告供稱離開中訓團時連交代都未辦等語似尚涉有逃亡罪嫌擬仍依法訊究辦理具報(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聯芬字第3902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助字第9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7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顛覆政府而已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邵彬如(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鄭和生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5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陶建芳原任中訓團滬分團少將總務組長兼水產班總務主任卅七年五月投往蘇北匪區學習及反動理論卅八年六月上海陷匪被告以軍民代表身份由匪派往農林處接收上海漁市場同年八月調任匪上海市公安局社會處第二室第一科擔任清除我方在滬地下工作人員任務(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貞昆字第400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00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毅肅(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7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顛覆政府而已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邵彬如(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鄭和生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7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顛覆政府而已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鄭和生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