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3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陶建芳自卅五年夏季任中訓團滬分團少將總務組長兼水產班總務主任……參加匪政委呂炳奎主辦之土地政策城市政策及新民主主義等小組討論並閱讀反動書籍研究反動理論卅八年六月上海陷匪被告以軍代表身份被派往農林處接收上海漁市場同年八月調任上海市公安局社會處第二室第一科擔任清除我方在滬地下工作人員任務(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原判陶建芳意圖顛覆政府而已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十年餘部分無罪審核供証所判均尚無不合擬予照准惟主文後段規定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罪名微有不符擬予指正又卷查三十九年六月十二日筆錄該被告供稱離開中訓團時連交代都未辦等語似尚涉有逃亡罪嫌擬仍依法訊究辦理具報(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