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39號
原始職業
漁船船員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韋景森因不滿現實,竟而萌投匪意圖,嗣為便於潛往匪區,乃於六十四年二月應召漁業公司航行國外之漁船為炊事。上船後,結識同公司炊事顏昆地。韋景森遂向其佯稱有親友任新加坡海外銀行董事長,可獲較好工作,準備在國外離船,逃往新加坡,是否願意同往,顏昆地欣表同意;抵檳城後,翌日兩人即相偕離船潛逃。韋景森並坦告顏昆地投匪計劃,顏受慫恿,亦表首肯。兩人至吉隆坡向匪偽大使館匪幹表明投匪意圖,因未取得信任,未遂所願。旋為擴大事端,冀藉輿論力量獲匪允准,乃電告馬國南洋商報,請記者採訪,披露報端,並由該報記者黃煜玲向匪使館交涉,仍不得要領(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駱澤洲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