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39號
原始職業
漁船船員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韋景森因不滿現實,竟而萌投匪意圖,嗣為便於潛往匪區,乃於六十四年二月應召漁業公司航行國外之漁船為炊事。上船後,結識同公司炊事顏昆地。韋景森遂向其佯稱有親友任新加坡海外銀行董事長,可獲較好工作,準備在國外離船,逃往新加坡,是否願意同往,顏昆地欣表同意;抵檳城後,翌日兩人即相偕離船潛逃。韋景森並坦告顏昆地投匪計劃,顏受慫恿,亦表首肯。兩人至吉隆坡向匪偽大使館匪幹表明投匪意圖,因未取得信任,未遂所願。旋為擴大事端,冀藉輿論力量獲匪允准,乃電告馬國南洋商報,請記者採訪,披露報端,並由該報記者黃煜玲向匪使館交涉,仍不得要領(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駱澤洲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判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8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5月1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8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5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