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風字第027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34>年一月萊陽陷匪後於同年農曆七月間擔任匪偽繞嶺區政府偽職,強迫國軍游擊隊供應站站長任薪傳供出存糧地點,取出存糧數仟斤,交與匪幫後至同縣輦至頭村任匪小學教員及指導員期間,與該村老匪幹任傳新(已在大陸伏法)共同組織兒童團民兵隊並召開鬥爭會反惡霸迫害善良(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