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縉雲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2764號
原始職業
觀山國民學校教導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六年五月在上海經紀淵傅春齡介紹加入匪黨,同年秋潛來台灣為匪担任情報工作搜集政治軍事交通經濟港口島嶼等各方面情報資料供給匪幫並從事宣傳吸收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7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4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六年五月下旬參加朱毛匪幫組織,旋潛返原籍縉雲組織縉雲大專同學會附設中學生補習班宣傳匪黨主義,是年秋來台為匪担任情報工作,先後在高雄、澎湖、安平、花蓮等處搜集有關軍事政治交通經濟建設港口島嶼及地方民情各方面情報資料照片圖說,密寄匪方三十七年底在花蓮物色思想接近之陳慶昌,加以教育而吸收加入匪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求學時即思想左傾,以往曾參加學潮遊行為匪宣傳,卅六年秋來台為匪担任情報工作,先後在高雄、澎湖、安平、花蓮等處搜集有關軍事政治交通經濟建設港口島嶼及民情資料照片圖說等,密寄匪方並與匪聯絡通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102-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11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6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0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4,審特,0076 【裁判日期】440906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丁文曜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4)審特字第○○七六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丁文曜 男 年三十四歲 浙江縉雲縣人 住花蓮縣觀山國民學校宿舍 業該校教導主任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羅 鎮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丁文曜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事實 丁文曜於民國三十一年在杭州私立安定中學求學時即閱讀左傾書籍旋入國立暨南大學肄業於卅三年參加其同學傳春齡領導之讀書會繼續研究匪黨理論並受左傾教授唯物思想影嚮遂致思想左偏在卅五年冬及卅六年五月曾先後參加反美反饑餓學潮遊行負責宣傳及聯絡工作因係激烈領導分子逃避當局緝捕當輟學離校之際於卅六年五月下旬在滬經傳春齡及另一同學紀淵介紹加入朱毛匪幫受紀淵領導旋潛返原籍與同鄉葉立義組織縉雲大專同學會設中學生補習班從事宣傳匪黨主義卅六年秋來台為匪擔任情報工作初與紀淵聯絡嗣改由傳春齡領導先後在高雄澎湖安平花蓮等處搜集軍事政治交通經濟建設港口島嶼及地方民情各方面情報資料照片圖說密寄匪方卅七年底在花蓮劇社內物色思想接近之陳慶昌加以教育卅八年二月即予吸入匪黨旋陳慶昌返回大陸時該丁文曜將其所搜集之花蓮港海岸線照片地圖等交與轉交匪幫並函介向傅春齡聯絡納八組織同年五月間報告在台環境惡劣曾接傅春齡指示可暫停工作切不可灰心動搖以免將來對其不利故其一度處於消極狀態中同年八月復吸收張立青加入匪黨至十月張返大陸時並命帶信與傅春齡聯繫及報告繼續工作情形嗣以我方戒備綦嚴無從發展又與匪方無形中斷聯絡經內政部調查局台灣省調查處破獲解案由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被告丁文曜對於自卅一年起先後在杭州私立安定中學及國立暨南大學求學時閱讀左傾書籍研究匪黨理論及卅五六年間參加反美反饑餓等學潮遊行負責宣傳聯絡工作於逃避緝捕輟學返籍後復參加組織縉雲大專同學會等事實已供認不諱惟對於卅六年五月在上海受傅春齡紀淵介紹加入匪黨同年秋來台負為匪擔任情報工作使命搜集軍事政治交通經濟建設港口島嶼地方民情等情報資料供給匪幫及吸收黨徒等活動則加以否認並辯稱於獲案後在內政部調查局台灣省調查處偵訊中之自白書及供詞係出於被引誘威嚇等逼迫而虛構全非事實然查閱其前項供詞及親筆之自白書非止一次對其如何閱讀左傾書籍研究匪黨理論及受當時校中之濃厚唯物主義思潮所影嚮遂思想左偏及如何參加學潮運動加入匪黨經過逃避緝捕潛台為匪工作等情形敘述綦詳層次井然前後一致顯非被迫杜撰而能出此況該被告初以政治犯自居認為政治犯可用政治解決故坦白直承及經依法移付偵審自知罪責難免乃在本部偵審中遽爾翻異既未能提出具體反證自不能任其憑空飾卸核其所為已達於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程度按其犯情無可宥恕應依法處以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以昭烱戒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後段第十二條刑法第卅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 審判長 范 明 審判官 王名馴 審判官 殷敬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劉 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