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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平樂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憲兵第202團文書中士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法判字第0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何援(審判長)、王仁齋(審判官)、胡開誠(審判官)
書記官
楊介景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晶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王範(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晶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匪軍……工兵營班長及匪黨黨員……指派於四十四年九月廿八日晚間,潛來金門作假投誠,以便潛伏活動,經我軍收容,奉准於四十五年元月,撥充憲兵第二0二團文書中士,初則偽裝忠貞爭取信任,繼而暗記及探詢軍情,並間而實施刺破汽車輪胎等破壞工作,卒乃以「台灣共產黨總部」名義,書製各種反動標語五十九張……先後散貼在台南市北門路……建康路等處,以着手實施其顛覆政府之行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晶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王範(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晶字第2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法判字第0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介景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4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