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晶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匪軍……工兵營班長及匪黨黨員……指派於四十四年九月廿八日晚間,潛來金門作假投誠,以便潛伏活動,經我軍收容,奉准於四十五年元月,撥充憲兵第二0二團文書中士,初則偽裝忠貞爭取信任,繼而暗記及探詢軍情,並間而實施刺破汽車輪胎等破壞工作,卒乃以「台灣共產黨總部」名義,書製各種反動標語五十九張……先後散貼在台南市北門路……建康路等處,以着手實施其顛覆政府之行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