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5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姆兒以小販為名,由匪偽永嘉縣濱江鄉鄉長楊明昌派至北麂組織漁民,探聽軍情,於四十二年農曆七月十八日即到北麂開始工作。曾經組織漁民陳詳生、王慶明兩名(在逃)並回報北麂情形。至八月十一日,又隨同樓桃姆、潘元姆、王阿茅等(均在逃)前來北麂工作,攜帶匪偽傳單十餘張,及作為匪偽工作證件之圓鏡營業許可證等件。(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