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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永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小販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平審字第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孫恒瑞(審判官)、陳作偉(審判官)
書記官
孫普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5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姆兒以小販為名,由匪偽永嘉縣濱江鄉鄉長楊明昌派至北麂組織漁民,探聽軍情,於四十二年農曆七月十八日即到北麂開始工作。曾經組織漁民陳詳生、王慶明兩名(在逃)並回報北麂情形。至八月十一日,又隨同樓桃姆、潘元姆、王阿茅等(均在逃)前來北麂工作,攜帶匪偽傳單十餘張,及作為匪偽工作證件之圓鏡營業許可證等件。(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32-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叛亂犯劉姆兒於去年秋由匪區永嘉縣二次至北麂為匪工作,組織漁民,探聽軍情,并攜帶匪偽傳單及匪偽工作證件。(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32-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第03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9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平審字第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孫恒瑞(審判官)、陳作偉(審判官)
書記官
孫普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平審字第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孫普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3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