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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1035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劉匪占睿之學術研究會後復於三十八年書寫自傳正式參加叛亂組織閱讀匪黨黨綱奉命與黃瑞聰聯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行使偽造身份証意圖掩護叛亂工作(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3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7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共同行使偽造國民身份證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12條)、刑法(216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13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被告劉茂己黃瑞聰劉天福陳繼光陳孟和劉裕和因劉占顯劉占睿兄弟早已參加匪幫為擴張組織起見乃以學術研究會名義建立外圍組織上述六被告遂同被吸收加入;劉茂己知事發匿居劉占顯家遂正式撰寫自傳參加匪之系統復將劉占顯所交之油印反動宣傳品一包遞交黃瑞聰備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為避免發覺乃改名劉阿生偽造身份證使用(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9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16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7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共同行使偽造國民身份證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12條)、刑法(216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7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共同行使偽造國民身份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12條)、刑法(216條)、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8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