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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達縣
畢業學校
陸軍第十八軍軍官班畢業
起訴書字號
(47)聰耿字第705號
原始職業
煤礦工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本件被告唐永康原係假退役軍官,因不滿政府辦理正式退役,本(47)五月廿四日,在其住所,複寫「同志,回頭嗎,戎裝廿三年,無黨無派,受了惡毒,快起來參加黨嗎,才有保障。解放你們,快來了,四路不通,找毛澤東」等荒謬文字。除寄呈陳副總統外,另於五月廿九日張貼於基隆市公園街後面公共廁所第三間門上。(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魏俊生
起訴日期
民國47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7)警審聲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唐永康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唐永康原係假退役軍官,因不滿政府辦理正式退役,于本(47)五月廿四日,複寫「同志,回頭嗎,戎裝廿三年,無黨無派,受了惡毒,快起來參加黨嗎,才有保障。解放你們,快來了,四路不通找毛澤東」等荒謬文字,除郵呈陳副總統一份外,並將另一份張貼于基隆市公園後面公共廁所第三間門上。(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2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警審聲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唐永康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12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