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7)聰耿字第705號
原始職業
煤礦工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本件被告唐永康原係假退役軍官,因不滿政府辦理正式退役,本(47)五月廿四日,在其住所,複寫「同志,回頭嗎,戎裝廿三年,無黨無派,受了惡毒,快起來參加黨嗎,才有保障。解放你們,快來了,四路不通,找毛澤東」等荒謬文字。除寄呈陳副總統外,另於五月廿九日張貼於基隆市公園街後面公共廁所第三間門上。(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魏俊生
起訴日期
民國47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警審聲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唐永康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唐永康原係假退役軍官,因不滿政府辦理正式退役,于本(47)五月廿四日,複寫「同志,回頭嗎,戎裝廿三年,無黨無派,受了惡毒,快起來參加黨嗎,才有保障。解放你們,快來了,四路不通找毛澤東」等荒謬文字,除郵呈陳副總統一份外,並將另一份張貼于基隆市公園後面公共廁所第三間門上。(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