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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滕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聯勤總部第一補給庫一等佐庫員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25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對於主管事務直接圖利

其餘部份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修正懲治貪污條例(3條0項6款)
審理人
王有樑(審判長)、金士祥(審判官)、沈子誠(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法簽字第3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喻如萍係聯勤總部第一補給庫庫員在三十八年九至十二月間以主管之軍粮二百四十餘萬斤存放各米廠加工每百斤索回扣一斤半利得九千餘元肥己(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按本案被告喻如萍一名利用回扣所得在九千元以上張伯渠一名所犯罪名與喻如萍同(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聯芬字第3903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勳助字第9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25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對於主管事務直接圖利

其餘部份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修正懲治貪污條例(3條0項6款)
審理人
王有樑(審判長)、金士祥(審判官)、沈子誠(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5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對於主管事務直接圖利

其餘部份無罪

所犯法條及條次
修正懲治貪污條例(3條0項6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1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