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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林森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中市省立第一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搜集有關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8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受前同學即匪公安廳匪幹黃猶遣派來台搜集政治經濟等情報,經約定化名通信地點及聯絡方法(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惟因我方防範嚴密不能活動,因此聯絡中斷終未提供情報資料(前項之未遂犯)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搜集有關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搜集有關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3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4,審特,0016 【裁判日期】440307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嚴橋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4)審特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嚴 橋 男 年卅五歲 福建林森縣人 住台中市 業台中市省立第一中學教員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羅 鎮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嚴僑為叛徒搜集有關軍事上之秘密未遂處有期徒刑五年   事實 被告嚴僑係福建林森縣人於卅八年八月朱毛匪幫竊據福州後受其前同學即匪公安廳匪幹黃猶遣派著來台搜集政治經濟等情報經約定彼此化名通信地點及聯絡方法並由黃猶介紹船隻於同年十月到達台灣遂備函由船夫朱海帶交黃猶告知「我平安到台當地人心惶然彼此努力慎重」等語惟因我方防範嚴密不能活動嗣曾接黃猶來信索取情報無可應付乃覆以生活經濟狀況惡劣動彈不得為表示不能工作之意又未據黃猶派人接洽因此聯絡中斷終未提供情報資料事經治安機關查悉將該嚴橋拘案由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被告嚴橋對於上開卅八年八月福州淪陷後受匪公安廳匪幹黃猶之命遣派來台搜集政治經濟等情報工作因缺代生活環境條件無法活動與匪聯絡亦告中斷尚未搜集供給情以之事實業據該被告嚴橋先後在內政部調查局台灣省調查處及本部偵審時均一致供認不諱並有其自白書附卷可證雖據辯稱渠在淪陷前已辦妥來台入境證因交通發生問題以致遷延行程乃利用黃猶派遣之機會逃離匪區並無為匪搜集情報工作之意思等語但查船夫朱海負有匪方交通聯絡任務業經內政部調查局另案拘辦而該被告於抵台後既不將船夫舉發坦白自首表明心跡反托帶信與黃猶聯絡嗣後復與黃猶書信往返不能謂為無意為匪工作顯係因生活經濟狀況惡劣動彈不得致未能提供匪幫情報資料屬實至該被告所負匪方派台係搜集政治經濟方面情報之使命然值茲反共抗俄全面動員之總體戰爭軍事勝敗應取決於政治經濟之力量是政治鬥爭應包括於軍事行動範圍之內核被告之犯行應構成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罪責證據明確予以依法論科減輕議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廿六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三 月 一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 審判長 殷敬文 審判官 王名馴 審判官 邢炎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三 月 七 日 書記官 劉 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