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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牟平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106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幫組織後奉派潛往南韓群山漢城等地工作,並先後担任匪幫群山華僑联和會小組長及組織部長,參加反動集會四次,復潛伏韓軍情報機構搜集軍事祕密,提供匪幫及離間當地華僑與政府情感。(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9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39年秋羣山陷匪,加入匪偽羣山華僑聯合會,初任小組長,繼任組織部長,羣山光復後即潛赴漢城繼續為匪活動,極力拉攏在韓軍工作之華僑張貴和勸誘脫離反共組織,並常向其作反動宣傳,復誘勸在聯軍工作之華僑張繼昌設法騙取聯軍船隻駛往大陸投匪,復先後向反共義士楊樹芝、戴啟富作反動宣傳,並一再向其探詢聯軍裝備及前方配置等情形。(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九年秋群山陷匪,加入匪偽華僑聯合會,初任小組長,繼任組織部長,潛赴漢城為匪活動,拉攏在韓軍工作之華僑張貴和勸誘脫離反共組織,並常向其作反動宣傳,復勸誘華僑張繼昌騙取美軍船隻駛往大陸投匪,又向反共義士楊樹芝等反動宣傳,並一再向其探詢聯軍裝備配置等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82-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9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1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8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4,審特,0029 【裁判日期】440707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宋和亭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4)審特字第○二十九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宋和亭 (又名宋雨林)男 年卅二歲 山東牟平縣人 住韓國漢城 業商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黃先歐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宋和亭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   事實 宋和亭又名宋雨林於民國卅七年九月自東北赴韓國營商寄居羣山民國卅九年秋羣山陷匪後竟加入匪偽羣山華僑聯合會初任小組長嗣任組織部長羣山光復即潛赴漢城秘密繼續為匪活動於四十二年春極力接攏在韓軍工作之華僑張貴和勸誘脫離反共組織並常向其作反動宣傳如稱「流血流汗為誰而幹的你得到了什麼安慰拿到了多少報酬反攻大陸有實現的可能嗎即使有到那個時候坐享其成的是另有人在」又稱「國民黨能成功嗎有能力治理中國嗎天知道」等語同年七月復誘勸在聯軍工作之華僑張繼昌設法騙取聯軍船隻駛往大陸投匪並允於到達匪區後為其幫忙四十三年一月及三月復先後向反共義士楊樹芝戴啟富作反動宣傳謂台灣土兵很苦吃不飽勸勿回台灣如願留韓允為設法並一再向其探詢聯軍裝備及在前方配置等情形案經韓國內政部治安局發覺將該宋和亭扣押解台由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被告宋和亭於本部偵審中雖堅詞否認有於卅九年秋加入匪偽羣山華僑聯合會歷任小組長組織部長四十二年春勸誘張貴和脫離反共組織並為反動宣傳同年七月誘勸張繼昌設法騙取聯軍船隻駛往大陸投匪四十三年一月及三月先後向楊樹芝戴啟富反動宣傳勸勿回台並探詢聯軍裝備配置等情事惟既據於本部保安處調查時對於如何參加匪偽羣山華僑聯合會受匪幹領導集會宣揚匪政演唱匪歌初被選為小組長後復選為組織部長等情供認歷歷並經函請外交部轉飭駐韓大使館詢據在韓華僑王世有畢可儉分別證明被告曾參加匪偽羣山華僑聯合會充任組織部長屬實有該王世有畢可儉親筆書面證明附卷可稽其如何勸誘張貴和脫離反共組織並為反動宣傳如何誘勸張繼昌設法騙取聯軍船隻駛往大陸投匪並允於到達匪區後為其幫忙等情形亦經函請外交部轉飭駐衛大使館詢據張貴和張繼昌分別供證歷歷有該張貴和張繼昌親筆證明附卷可查至其如何向楊樹芝戴啟富反動宣傳勸勿回台並探詢聯軍裝備配置等情形亦經楊樹芝戴啟富到庭分別具結指證如繪犯情極為明確自不容空言狡辯查該被告宋和亭參加匪幫復積極為匪宣傳並勸阻他人反共甚而誘勸他人投匪及為匪剌探軍情顯係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自應依法處以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以昭炯戒至起訴書所稱該被告原由匪     區安東分局工作 外圍組織曾在瀋陽天津一帶屢開工作卅七年係受林匪樹範之命潛往韓國為匪活動一節經函請外交部轉飭駐韓大使館詢據韓國內政部治安局查復僅係該局調查紀錄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應免論究合予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卅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范覺非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六 月 廿 二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 審判長 范 明 審判官 王名馴 審判官 彭國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 沙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