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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安次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三十九師師部庶務組中校組長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31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邵彬如(審判長)、顏忠魯(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鄭和生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5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康震於北平陷匪後受匪徒之命查報國軍倉庫及留存物資獻匪三十八年來台後企圖吸收杜思忠等為匪調查軍事祕密(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覆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貞昆字第40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核叛亂犯康震其在北平既為匪調查軍需倉庫軍械唆使劉組笙勸告駐軍不要抵抗與共匪妥協來台後復企圖吸收杜思忠作情報並連絡張瑞英且有必要時入山打游擊等事實是其意圖顛覆政府之行為惡行甚大其在三十九師工作努力情形是否即為其爭取信任冀圖深入之處尤堪研訊……應即將原卷發還從嚴覆審報核為要。(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0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0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0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邵彬如(審判長)、顏忠魯(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黃志雄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5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康震於匪佔據北平後受匪徒馬國藩之命調查國軍番號及粮服械彈倉庫并轉託劉組笙勸告劉化南師放棄抵抗藉以保家護親嗣悉仍不能保障家庭安全乃化裝逃出北平輾轉來台暫借居杜思忠處曾勸誘杜為匪調查國軍情報並擬吸收張瑞芙入山為匪打游擊為原判認定之事實但康震自匪區來台究係對匪不滿抑係來台為匪工作企圖立功如屬前者何以仍勸誘杜思忠并擬吸收張瑞芙為匪工作期間顯有矛盾如屬後者則被告為奸匪敵工部工作員其顛覆政府之行為直至三十八年九月被捕之時自屬繼續顯已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之後遽以刑法第一百條論罪科刑尚非信讞應與撤銷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1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王正益(審判長)、鄭有齡(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6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1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康震於三十七年十二月受匪徒馬國藩之命在北平調查國軍番號及粮服械彈倉庫並轉託劉組笙勸告劉化南師放棄抵抗藉博匪歡以保生命財產嗣以仍被清算爭鬥爭不能保障家庭安全乃於三十八年四月二日逃出北平輾轉來台既據復審明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6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72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被告康震係三十八年由北平逃抵上海後同莊南園與本案告發人觧雲清結伴來台旋康震任三十九師中校組長莊南園在鳳山訓練班任教官嗣觧雲清以康震在北平為匪工作事實告知保密局人員杜思忠逐於三十八年將康莊二犯先後逮捕偵訊(其他)

本案經兩次復審認康震雖過去在北平為匪工作惡性不大所判徒刑十五年莊南園無罪等處經核事證明確擬照簽判核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72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4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12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康震應改死刑餘照判核准康犯入境後到卅九師工作何人保証與介紹應併查究(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21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王正益(審判長)、鄭有齡(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2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21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7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