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5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康震於匪佔據北平後受匪徒馬國藩之命調查國軍番號及粮服械彈倉庫并轉託劉組笙勸告劉化南師放棄抵抗藉以保家護親嗣悉仍不能保障家庭安全乃化裝逃出北平輾轉來台暫借居杜思忠處曾勸誘杜為匪調查國軍情報並擬吸收張瑞芙入山為匪打游擊為原判認定之事實但康震自匪區來台究係對匪不滿抑係來台為匪工作企圖立功如屬前者何以仍勸誘杜思忠并擬吸收張瑞芙為匪工作期間顯有矛盾如屬後者則被告為奸匪敵工部工作員其顛覆政府之行為直至三十八年九月被捕之時自屬繼續顯已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之後遽以刑法第一百條論罪科刑尚非信讞應與撤銷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72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被告康震係三十八年由北平逃抵上海後同莊南園與本案告發人觧雲清結伴來台旋康震任三十九師中校組長莊南園在鳳山訓練班任教官嗣觧雲清以康震在北平為匪工作事實告知保密局人員杜思忠逐於三十八年將康莊二犯先後逮捕偵訊(其他)
本案經兩次復審認康震雖過去在北平為匪工作惡性不大所判徒刑十五年莊南園無罪等處經核事證明確擬照簽判核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