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5)安元字第5359號
原始職業
彰化北斗中學校文史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于三十九年五月在湘西乾城為共匪逮捕期中,頌揚毛匪,將我黨工人員關係供出,並於保釋時應允為匪策反苗區游擊首領龍雲飛、龍皋如父子投匪。四十年十月來台後,言論偏激,惡意攻擊政府措施。但查上述犯行,被告係在匪區喪失自由時所為,且被匪釋放後,並無從事策反工作,其情節尚屬輕微,認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