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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18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王忠賢逃亡之時常至其家該張接發知王為匪黨而於四十二年供給新台幣一百元(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21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4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二年二月間王忠賢至其家借錢明知王為匪黨份子仍先後二次共借給新台幣一百元(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42-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小於 13年、褫奪公權 10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輕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台統(二)進字第04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8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復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11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