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王忠賢逃亡之時常至其家該張接發知王為匪黨而於四十二年供給新台幣一百元(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為叛徒供給金錢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
於四十二年二月間王忠賢至其家借錢明知王為匪黨份子仍先後二次共借給新台幣一百元(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發還復審(其他)
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