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288號
原始職業
錦江春飯店老闆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被控犯行描述
卅五年二月參加匪幫青年團,翌年(卅六)九月正式加入匪幫石島統戰部,卅九年六月與叛徒程萬里在韓仁川共同組織仁川華僑解放聯盟,擔任秘書長,負責策劃會議,發展組織,推動鬥爭,領導王儀猷等多人從事叛亂活動,以及與畢重道策劃走私套購物資搜集情報,寄由香港轉報匪方……在韓組織華僑解放聯盟,為匪搜集美軍在韓軍事情報,以及企圖團結華僑傾向匪幫,煽動匪俘逃往匪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0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3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于民國卅五年二三月間,在煙台參加朱毛匪幫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組織,卅六年九月在石島青年團登記受訓旬餘,復經叛徒王昭彩介與膠東軍區統戰部石島支部貿易局聯絡,旋被派赴韓國從事走私資匪工作,卅七年六月間,在韓購買汽油柴油六十桶,企圖運往石島匪區,經漢城鍾路警察局查獲致未果。卅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仁川被共匪攻陷後,與叛徒程萬里共同組織仁川華僑解放聯盟,任秘書兼翻譯,積極從事叛亂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五年二三月間,在煙台參加匪幫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組織並受訓旬餘,復與膠東軍區統戰部石島支部貿易局聯絡,派赴韓國從事走私資匪工作,三十七年六月間,在韓購買汽車柴油六十桶,企圖運往石島匪區,經漢城鍾路警察局查獲未果。三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仁川被共匪攻陷後,與叛徒程萬里共同組織仁川華僑解放聯盟,任秘書兼翻譯,積極從事叛亂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