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曾維成於三十八年夏間,參加匪幫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當即繳交新台幣伍拾元,另於年春夏間,先後繳交叛徒李媽兜(已處決)舊台幣貳拾萬元,繼於四十二年三月,繳交叛徒林素月(已自首)新台幣壹萬叁仟元,均供作為叛亂之用,同年三月十七日,介紹叛徒陳本江林素月(均已自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