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1091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改造委員會改造委員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友邦於十八年由叛徒劉某介紹參加匪幫青年團……成立台灣義勇隊時共匪在該縣設有秘密辦事處……該李友邦即經常前往該處與邵匪及重要匪幹駱耕模葛琴杜青張英等人聯絡,並以李之義勇隊為掩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3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3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府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陶銳(審判長)、田泰運(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8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友邦於民國十八年由叛徒劉某介紹參加匪幫青年團員,並為匪幫傳遞信件,於二十一年被浙江當局逮捕繫獄兩年逮捕在獄時得識同押之匪幹即現充匪華東軍政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兼秘書長即計劃局局長駱耕模,迨二十七年抗戰爆發後,該被告以台灣獨立革命黨名義,向前軍事委員會呈准成立台灣義勇隊時,經常前往匪幹邵荃麟負責主持當地密設之……資助匪所出版之刀與筆月刊與筆月刊經費並為匪掩護即供給匪幹翁文章住宿……(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42-1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42-1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5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8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毅肅(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3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府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陶銳(審判長)、田泰運(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3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府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4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