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8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友邦於民國十八年由叛徒劉某介紹參加匪幫青年團員,並為匪幫傳遞信件,於二十一年被浙江當局逮捕繫獄兩年逮捕在獄時得識同押之匪幹即現充匪華東軍政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兼秘書長即計劃局局長駱耕模,迨二十七年抗戰爆發後,該被告以台灣獨立革命黨名義,向前軍事委員會呈准成立台灣義勇隊時,經常前往匪幹邵荃麟負責主持當地密設之……資助匪所出版之刀與筆月刊與筆月刊經費並為匪掩護即供給匪幹翁文章住宿……(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