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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商城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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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5)安元字第1177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七軍砲兵指揮部第六四六營一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被控犯行描述

因不滿現實於四十四年三四月間共同謀議爭取新生訓導處撥入部隊新兵待與共匪作戰時敵前投匪或連絡潛台匪諜逃往山中建立武裝打游擊(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石聚陽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晉傳棟(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8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思想傾匪不滿現實於四十四年三四月間共謀團結新生訓導處撥入部隊之新兵發展組織待與共匪作戰時敵前投匪或連絡潛台匪諜關係攜械逃往山中建立地下武裝打游擊為匪立功(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晉傳棟(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9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