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興國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6)安訴字第2906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十中隊警士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治華于民國十九年至廿一年六月曾任朱毛匪幫兒童團長、宣傳隊畫壁組長、副隊長、隊長及廿二軍副政委等偽職,旋逃回原籍從事教育等地方工作,三十八年隨軍來台,四十一年十月經本部核准自首。據報,被告於自首後,在考訓期中驕妄自大,牢騷甚多,不願寫反共抗俄文章與讀書心得,四十五年十一月六日在員警日記中記有「我們國家弄得這樣稀疤爛糟,憑天地良心說話,蔣總統要負十分之六的責任」等荒謬文字。本(四六)年四月七日于晚膳時,教唆其他警士集體請假(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馬炳烈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10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聲字第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李治華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治華於民國十九年至二十一年在其原籍曾充朱毛匪幫兒童團長,匪軍宣傳隊副隊長兼畫壁組長、副政委,二十二年間匪黨潰散,出而自首,從事地方教育等工作,三十八年隨軍來台,四十一年十月經本部核准自首,但被告於自首後,仍驕忘(妄)自大,不願寫反共抗俄文章與讀書心得,四十五年十一月六日在其員警日記中記載:「我們國家弄得這樣稀疤爛糟,憑天地良心說話,蔣總統要負十分之六的責任」歪曲事實之荒謬文字。本(46)年四月七日晚膳時,復教唆其他警士集體請假(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0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李治華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10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